台灣環境有機應用協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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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推廣環境有機應用為宗旨,特成立台灣環境有機應用協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屏東縣九如鄉九如路二段二三九號,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
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
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一、促進有機農業發展。二、協助政府農業政策之推行與建議事項。三、辦理有機質肥
料生產技術研討會及講習。四、協助會員正確認識周邊環境有機物、改善農業生產條件。五、協助農民認
識農民與農地的角色功能,並能正視應有權益。六、推展有機廢棄物回收。七、接受機關、團體之委託服
務事項。八、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之事項。九、其他與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相關事項。 第六條本會之主管
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農業委會。其
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入會申請資格如下:
一、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從事農業活動或有助推動本會任務者,得為個人會員。
二、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得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分三級,第一級得推派代表三
人,第二級得推派代表二人,第三級得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 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個人或團體。四、 榮譽會員:對本會有所貢獻之個人或團體。會員入會時
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依章程規定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第八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各具有一權。但贊
助會員、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
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大會決議予以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連續兩年未依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視同自動退會。 退會者所繳之入會費、常年會費概不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人
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三
年,其額數、分區比例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責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
會費、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
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
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遇有理
事、監事出缺時得依次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選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
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理事、常務
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
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
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
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
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業務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
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議召集人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
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
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
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
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
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相同,均為
無給職。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
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
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代表大
會由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
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
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團體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
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
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
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可決行之。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
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
人數較多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
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二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佰元,於會員入會時
繳納。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五百元、第一級團體會員伍萬元、第二級團體會員三萬元、
第三級團體會員一萬。三、事業費。四、會員捐款。五、委託收益。六、基金及其孳息。七、其他
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
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
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
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
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
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本會九十年六月三十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九十年八月十六
日台(九十)內社字第九○二四九○三號函准予備查。